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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把握与运用


来源: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shlaw.com/ 时间:2014/3/20 16:35:17

   

       【 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司法界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司法界对疑罪从无原则,经过长期的争论与探索,终于在1996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的时候,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司法解释,即“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正式确定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这一原则的确立从而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使保护人权,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冤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

所谓疑罪,是指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案中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证明达不到法律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即对疑罪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之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是由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决定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因为刑事诉讼的控诉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的检察机关,它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利,处于优势地位;而另一方是处于被指控地位的公民或单位,在与公诉机关对比时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冤枉无辜,法律也同时赋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与代表国家公诉的公诉机关相抗衡。从而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疑罪从无原则便是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审判阶段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已经确立,但对它的认识并非一致,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更是慎之又慎。造成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是该原则是为保护被告人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原则,似乎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有点相悖。无论是从司法界,还是从普通人们的心目中,一谈到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总是认为他肯定有罪,不然怎么只抓他不抓别人。所以即使证据不充分,一般也不会轻易判无罪。总是反复商量,上下协调,最后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但是,这一原则从法律上确立后,给司法界的严肃执法,真正体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中看出,仅一年时间里,人民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使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在全国各级法院中牢牢扎根,在审判实践中作了充分运用,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从本院的审判实践看,虽未作过异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但就某个案件中的某一节事实,或某一罪名因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的情况还是经常存在。比如有一受贿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五笔受贿事实,其中一笔四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名为借款实为受贿,而被告人认为该四万元确实写了借条,我虽未主动还过,但至今我还是承认欠他四万元。对该事实,出借人证明,该款借了后我从未去要过,他也从未要还过,公司破产时我让财务将账作平。该公司财务会计证实,确实看到被告人落款的借条,我们将该借条入了账。综上证据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写有借条,因此该笔事实定受贿显然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该笔事实不能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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