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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贪污贿赂案件应推行以事立案


来源: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shlaw.com/ 时间:2015/6/2 17:04:09

    【 贪污贿赂罪】从诉讼实践来说,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是以事立案,而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是以人立案。近年来,很多反贪部门正在试行对贪污贿赂案件以事立案,这是对反贪工作的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相辅相成,必将大大推动反贪工作。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依照管辖范围,对发现的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经过审查和初查认为存在上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暂时尚未确定,或具体承担罪责尚未确定的情况,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实践中如何把握立案的条件,是检察机关探索以事立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条件之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批捕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结案条件之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刑诉法对立案条件的要求比后两者明显低很多,这符合认识论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的“以人立案”“不破不立”的做法,客观上已将立案的条件提高到了批捕甚至结案的标准,既不科学又不合理。  一、以事立案对反贪工作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合法、充分利用侦查手段  在立案前,由于只能采取初查手段进行调查,不能采取诸如查询存款的侦查手段,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做法是以调查谈话方式接触被调查人,同时运用一些侦查手段在外围进一步取证,这样做的后果是,被调查人已知悉了我们的调查内容,接下来的调查工作将备加艰难甚至根本无法进行,因此很难在此阶段掌握犯罪的确切证据。而以人立案始终以“不破不立”为原则,仅以初查取得的证据不足以立案。但是,不立案就无法使用侦查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这一悖论使得立案与否陷入两难境地。  针对此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大胆采用以事立案,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只要查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之后承办人就有较充分的时间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可避免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超越法定权限“借”用侦查手段,从而使初查和侦查两个阶段能够良好衔接。  2.有利于加大对共犯、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的查处力度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人员或者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人员中的一方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如固守以人立案之成规,对上述人员必须逐人或共同立案后才可采取有关措施。然而对他们立案又受到犯罪数额、对行为定性的认识等诸多因素限制,常难以及时立案或根本无法立案,从而延误了战机甚至放纵了犯罪分子。  在以事立案的大前提下,一旦发现这些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符合拘留条件的,可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从而加大对其的调查取证力度。  3.有利于办理紧急案件  对一些危害结果已经暴露(如某单位发现大量资金去向不明)而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的案件,及时以事立案跟进侦查措施,对防止损失扩大、固定证据、追查犯罪嫌疑人十分必要。  4.有利于协调与案发单位关系,减少办案阻力  检察机关在侦查时采用以人立案,使调查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被查对象所在单位的配合。鉴于少数单位的领导受到“一票否决”制等因素的影响,对有关协助工作推诿、拖拉,甚至阻挠,更有少数领导提出须看到“立案决定书”才予以配合。而在以事立案的情况下,侦查手段充分,减少了对单位配合程度的依赖,有利于实现依法独立办案。立案后调查取证工作师出有名,在侦查程序启动后,发案单位领导负有法律上配合侦查如实作证的义务(而不能拒不履行),从而减少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刁难和阻力。  5.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办案  以事立案,侦查人员可自由选择接触对象的最佳时机,因取得了较扎实的证据,对口供依赖性减弱,办案人员不会为急于获取口供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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