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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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


来源: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shlaw.com/ 时间:2021/6/22 17:01:18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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