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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江苏常州政协委员网上为涉贪弟弟鸣冤
来源: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shlaw.com/ 时间:2014/5/19 16:13:59
江苏省常州市政协委员蔡爱东“网络救弟”的行动是他这个文化人出于无奈的选择。
“我要求的只有八个字,程序公正,司法公正!”
2010年10月9日,蔡爱东应网友要求公开亮出了自己常州市政协委员的身份,为涉嫌贪污罪的弟弟——原常州市武进区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蔡爱锋在网络上鸣冤。如此吸引眼球的身份使得当天晚上他发在天涯论坛的帖子跟帖量就达1000多条,全国约有数十万网民浏览过该帖。
但现在,成为新闻事件公众人物的蔡爱东倍感困惑:他既担心自己喊冤的声音越来越小,也不知道自己的这种行为是能够为弟弟洗清罪名,还是最后会落得两败俱伤。但当发出“政协委员网络救弟呼吁司法公正”几个大字时,蔡爱东自认为已经没有退路。
创收还是贪污
2009年1月7日上午10点多,蔡爱东接到了弟弟蔡爱锋打来的电话,弟弟只说了一句:“不好了,区纪委来找我谈话了。”
后来蔡爱东了解到,案发是由于群众举报蔡爱锋的来信,得到了常州市纪委的批示,进而要求武进区纪委进一步核实。
中午时分,纪委工作人员与蔡爱锋谈话的地点由武进区电视台转移到外面的宾馆,谈话进行到晚上,武进区检察院介入,案件进一步升级。
尽管当天下午4时30分,武进电视台需要作为部门副主任的蔡爱锋回来审片,电视台局长甚至两度去接蔡爱锋,但直到当天晚上,蔡爱锋也没有再出来。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蔡爱锋担任武进广播电视局(台)节目中心新闻部副主任的3年期间,在广告宣传创收业务过程中,将21个单位41笔支付给常州市武进区广播电视局(台)的广告、宣传费280万元不入账,而是打到了外面广告公司的账上,个人实得17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商业用房和其他开支。
蔡爱锋及其家属认为,蔡爱锋所在的武进新闻栏目组与广播电视局签订了《经营创收协议》,是一种经营承包关系,协议约定超过承包基数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而蔡爱锋是新闻部的实际承包人,承担着新闻部的所有运营成本。承包人有权处置使用各项费用。
2009年11月19日,由于对武进区法院的判决不服,蔡爱锋提起上诉。此后,案件发回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在新的判决中,和原一审判决结果相比,蔡爱锋的二审结果是,贪污的金额由170多万元减少到75万元,刑期由14年半变成13年半。
两次公开开庭,蔡爱锋在法庭上的观点很鲜明,他认为他的行为是承包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东作为蔡爱锋一审辩护律师,为他做的是无罪辩护。王卫东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贪污金额无论减多少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关键在于事件的定性,我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况且,由于电视台财务管理不规范而造成的后果,不能都算到蔡爱锋一个人头上。”
在蔡爱东的印象中,弟弟事业心非常强,“在权和钱之间,他会选择权力。”蔡爱锋曾多次对他讲过:“我都35岁了,如果不能混到电视台副台长这个位置,这辈子就混不出名堂来了!”
“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他是一个想向上爬的人,是个官迷。换句话说事业心很强。”蔡爱东如此形容弟弟。据了解,1994年蔡爱锋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武进电视台,当时武进电视台还刚刚成立,蔡爱锋成为电视台元老级人物。
10多年来,他从普通的记者做到新闻部副主任的职位上。因为其社会交际面广,活动能力强,领导多次把重要的工作任务交给他去完成,每次,蔡爱锋都出色地完成了任务,2008年,他还被评为武进区的优秀党员。
蔡爱锋一直努力想把整个部门搞得有声有色。2009年元旦前后,已经有即将调任他担任广告部老总的内部消息,然而在这当口,他出事了。
事发之初,蔡爱锋的十几位同事经过仔细回忆,整理出一份2006年至2008年蔡爱锋所在部门的花销明细。记者看到,包括年夜饭支出、旅游支出、部门聘任人员费用、记者打的、来客接待、广告业务单位费用、组稿费提成、联系中央台、省台外宣事宜、甚至生女丧父等诸多费用支出均来自蔡爱锋。十几位同事在这张明细上签了字,并写有“以上项目均发生过,由于时间较长可能还有疏漏”的字样。
这份对蔡爱锋有利的证据,法庭并没有采信,也没有人去一笔笔调查清楚。“整个就是一笔糊涂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爱东如此认为。
2010年10月28日,曾与蔡爱锋共事过10多年的常州市武进区电视台采编部门的一位同事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他这个人工作能力很强,和同事关系也不错。当时要求部门创收也是为考虑激发员工积极性,比如部门开支如果到广电局去报销就会很麻烦,现在这样工作效率比较高,我们也认为这是比较科学的管理方式,定贪污罪这样的结果真是没想到。”
该人介绍,当时蔡爱锋所在部门很多支出都是从这个款项出的,部门承包全单位每个人都知道。
与这位同事直言相反的是,曾和武进电视台签订创收协议的新闻部原主任杨富春在记者几次要求下都不肯见面,并传话给记者:实在没什么好说的。原武进区电视局局长潘国兴以已退休不再管单位事务为由不愿意多谈,武进电视局分管新闻部的王元康局长以开会为由避见记者,对于网络上传出的“有关部门对电视台下的封口令”的说法,王元康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并不存在。
领导是否渎职
平日里,蔡爱东和弟弟十天半个月能见到一次,但对弟弟在单位承包一事了解不多,只是知道三年来,弟弟除了做新闻工作,还有经营任务,要“化缘拉广告”。
案发后,蔡爱东了解到:2006年,武进电视台在搞新闻市场化改革后,将节目承包给蔡爱锋所在部门。由于其经营能力强,时任新闻部主任的杨富春将经营工作的实权交给副主任蔡爱锋处理,并告诉他:如果完不成创收,依据协议扣除其本人工资和奖金。
蔡爱东认为武进电视台的做法违反了中宣部的规定:“早在1998年中宣部2号文件中就已明确规定,新闻部门是不能搞创收经营的。”
2006年2月,武进电视台同意常州市报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武进电视台广告代理公司,并盖上了武进电视台和广告公司的公章。“有承包协议,有证明电视台同意将钱放在广告公司。这个证据链条是完整的。”这也是蔡爱东认为弟弟不构成犯罪的一个原因。“定性不对,民事关系不能动用国家机器。”
“后来武进电视台不承认这份证明,他们说上面公章是我弟弟私盖的。”蔡爱东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对这个公章做过鉴定,证明其是真实的,“一个单位最大的公章,主要领导不同意,谁能够帮他私盖上去?况且承包三年,又不是三天,电视台怎么会丝毫不知?另外按照电视台内部规定,广告播出后如果造成坏账,需要扣除经办人20%的频道占用费,而三年来,蔡爱锋未扣过分文。再退一步说,蔡爱锋如果罪名成立,那是否需要追究有关领导的渎职责任?”
在280多万元的广告中,蔡爱锋一个人就完成了200万元左右。即便按照业务员标准考核,他的收入也不在少数。“他不是主动选择了经营创收,而是这个体制下的一个牺牲品。”蔡爱东认为。
政协委员网晒案情
一审判决后,蔡爱锋不服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武进区法院重审。“岂料武进区法院再次开庭后,区检察院提出蔡爱锋的贪污金额又增加了3万元,变成了178万元,却没有制作新的起诉书,在蔡爱锋律师提出抗议的情况下,法院还在一边附和检察院说此举并不违规。”
武进区检察院在发回重审时,曾经拿着这份创收协议到市检察院做了一个司法会计鉴定,想要重新把账算清楚。根据区检察院提供的资料,市检察院认定在178万元的贪污款项中,蔡爱锋可以支配的钱是160万元,实际缺口只有18万元。这个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区法院,武进区法院并没有采信。
蔡爱东了解到,常州市中级法院即将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原一审法官的下属。
2010年9月25日,蔡爱东通过特快专递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请求二审法官回避的申请书,直到10月14日,常州中院才找了蔡爱东一次,告知他,他所提出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同时驳回申请,而这是中院和他唯一的一次简单沟通。
在两年的时间里,蔡爱东一直寻求法律的公正处理,失望之余,鉴于二审又是终审,蔡爱东感到除了上网再没有更好的选择。“我想寻求网络力量,来推动这个事情,看看能不能有所改善。”
真正上网后,各种各样不同的声音同时传到了蔡爱东的耳朵里。“有很多网友支持我,鼓励我亮出身份,但也有人说我是炒作。”对此,蔡爱东告诉记者,“如果我弟弟真的犯罪,我作为政协委员不可能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