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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李途纯被批捕,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待法院裁决
来源: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zmxsshlaw.com/ 时间:2014/6/9 16:12:25
株洲市委宣传部27日对外界通报,创立并曾长期掌控中国乳酸菌奶饮料龙头企业“太子奶”集团公司的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前已控制犯罪嫌疑人9人。警方初步查明,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
李途纯早年在湖南株洲以很小的资金起家,创立了生产乳酸菌奶饮料的“太子奶”。这家企业高峰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在湖南、北京等地拥有多个大规模生产基地,旗下品牌“太子奶”还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因为企业过度扩张、一系列不成功的资本运作和内部管理等问题,太子奶近年陷于风雨飘摇之中。
从太子奶集团轰轰烈烈准备上市到创始人沦为阶下囚,仅仅不到两年的时间,这让很多企业陷入“融资门”困惑。中顾法律网记者专门就此事采访了有着“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之称的北京著名律师武绍智先生。
记者:武律师您好,请您就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些李途纯案件的情况谈一谈您的看法,李途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武绍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途纯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控辩双方就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最后由法院来裁决其是否有罪。
记者:武律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武绍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李途纯如果罪名成立,也极有可能属于单位犯罪。
记者:有人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界限不清,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武绍智: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公众存款,什么人是“不特定对象”,实践中争议相当大,很容易混淆界限。从目前全国比较典型的案例分析,以民间借贷性质进行界定,在民事规范上并不发生冲突,其行为完全可以用民法来调整,用不着刑法来调整。理由一:中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理由二:行为人与相对人而言,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凭据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理由三:从借款用途分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其借款的用途是投资办企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对每笔债务均持有借有还的态度。这对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来说,应当是一件好事,它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发生,行为人都不会想到在实施犯罪。因此,行为人往往在工作岗位上埋头工作时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所以从借款用途上可以区分其行为是否与国家金融制度相对立,进而区别罪与非罪。
记者:您对李途纯案件的前景有何预期?
武绍智:李途纯案件事出有因,他是为了拯救陷入资金危机中的企业,以及维系上下游企业的正常运行做出的无奈之举,应该说主观上恶性不大。从孙大午案件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逐步朝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缺乏金融秩序受到危害以及程度如何的证据。从过去我承办的类似案件来看,作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还是有的。